富里、小克里琴科二战将照常举行
富里、小克里琴科二战将照常举行 时间:2025-04-05 16:21:58
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7100.146吨,较2019年(30459.89吨)减排比例为43.86%,较2015年(80391吨)减排比例为78.7%,超额完成省定十三五目标(36%),同时完成省定2020年持续改善目标。
欧洲能源交易商联盟首席执行官Mark Copley坦言。今年以来,欧盟碳价已上涨超过70%,5月14日达到每吨56.90欧元的高位,而在英国5个月前脱欧之时,欧盟碳价仅为每吨约30欧元。
德国公用事业巨头莱茵集团表示,其在英国和欧盟均有业务,这意味着其需要进入两套碳交易模式,就目前来看,英国碳市场在流动性和体量上均不及欧盟碳市场。对此,有专家认为,如果英国和欧盟可以将各自碳市场适当融合,实现双向交易,英国碳市场很快会成为继欧盟之后第二高价值的碳市场,其交易水平目前已经是韩国和美国加州碳价水平的两倍以上。政府启动底价保证机制据悉,任何没有不良记录的个人和机构,都可以在英国国家碳配额登记簿开户,参与配额拍卖和二级市场交易。应与欧盟体系适当连接眼下,大批英国和欧洲行业组织代表致信英国首相鲍里斯约翰逊,敦促他将英国碳交易市场与欧盟体系联系起来,部分英欧企业和贸易机构也呼吁双方加快这一进程,旨在让企业和机构拥有更多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业务情况、价格情况自行选择在英国或欧盟进行碳交易。这是一个针对很小市场的排放交易系统,没有任何意义。
交易员和分析师普遍认为,交易初期英国碳价可能会急剧上涨,这是由于需求旺盛以及配额数量有限所致。事实上,英国计划2030年前迅速削减排放量,未来将进一步收紧碳配额上限。如果不加以协调,发达国家即使作出较多减排承诺,也可以打着可持续发展的幌子,利用多元碳交易机制来进行碳补偿诈骗,完全不需要在国内进行经济去碳和实质减排就能履行《公约》义务。
[12]前者是为辅助国家履行自主承诺,允许各国自由选择减缓成果转让的形式和途径,既可以借助国际碳交易机制,也能够自主创建国内或区域性碳交易机制,进一步增强了履约的灵活度。虽然这些仍是规范性的机制,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但是得到了一些国家与国际组织的支持。[38]世界银行发起碳发展倡议碳伙伴基金气候仓库转型碳资产基金等,希望通过标准化信用框架建立气候市场运作体制与治理流程,增强国家碳信用机制的透明度,增加气候融资机会,缩短减排目标实现的时间。[22]这两种被动回应的治理方式均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导致公私对立。
2019年,699家跨国公司已将碳价作为影子价格,把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成本考量。(二)利益认知差异增加国际碳交易机制集群和机制联结的密度国家的利益认知是由其所在的安全环境决定的。
例如,国际海事组织(IMO)与国际民航组织(ICAO)分别推动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的海运与民航领域建立市场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机制,还有50多个国家的财政部门于2019年联合成立了财政部长气候行动联盟,挖掘财政部在气候治理问题上的独特优势。为此,中国要充分发挥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核心作用。这是国际碳交易机制被一些学者称为资本主义在为其难以为继的合法性寻找的新基础[28]的原因,同时也是其被称作20世纪之后资本主义适应环境挑战并强化自身战略[29]的原因。如过去的碳信用交易主要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进行,但是2012年清洁发展机制碳市场价格暴跌后,各主体逐渐转向选择独立的碳信用交易机制。
一方面,积极进行碳交易机制的基础设施和机构能力,加强人员培训、互助以及共享知识、经验和数据信息,促进碳交易机制建设与运行的科学化、专业化。因此对它的探讨应从以往主权国家国际机制间的关系视角转向国际机制国际机制间的整体性关系视角,以更准确地把握国际碳交易机制与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动态发展。四、国际碳交易机制复杂化的双重效应单个国际碳交易机制是一种通过将碳排放产权化、商品化并凭借市场机制使减排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旨在促进形成气候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结果。但是《巴黎协定》新设置了减缓成果国际转让机制(Internationally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与部门核证减排机制(Sector-based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S-CDM)。
对此,不少学者着力探讨机制复杂化的分类、产生动因以及如何提升它们的互动有效性,如奥兰扬(OranR. Young)将纷繁复杂的机制群体分类为相互嵌入/嵌套型、集束型、重叠型、中心环绕型、垂直型、协调/冲突水平型等。参与黄金标准的有72个国家,注册项目数1 249项。
这不仅使得发达国家能够以低成本来完成减排目标,同时也能使发展中国家避免走上高碳排放的传统工业化道路,进而推动所有国家社会、经济结构的绿色变革。欧盟则根据《欧盟2003年87号指令》于2005年建立了涵盖所有成员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成为全球首个跨国且超大规模的强制性碳交易市场。
在缺乏国际权威的协调监管的前提下,各机制内要素的互动是自发协调的。它们在创建国际碳交易机制时不仅侧重于经济发展与灵活履约,还将大气资源作为资本积累拓展的新场域,其衍生出的碳金融、碳货币迫使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不得不加入这一新的国际资本竞技场,随之建立起地方性的碳交易机制。(一)国际碳交易机制间的良性互动产生的积极效应从运行层面看,国际碳交易机制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将减排模式从过去的公私对立转向公私联动。因此究竟是维持生存、追求经济利益,还是追求生态效益,各国的诉求并不相同。《巴黎协定》针对这一态势在第6条第4款和第8款中提出了整合机制的倡议,要求确立的减排量既可以被东道国缔约方以及其他缔约方履行,又接受《巴黎协定》指定机构的监管,以加强公私部门的参与度,促进各种机制间的融合。当前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美国碳注册登记处(American Carbon Registry, ACR)、气候行动储备方案(ClimateAction Reserve)、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自愿碳减排核证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几乎占了核证项目总数的2/3。
但在普遍性因素之外,国际碳交易机制复杂化的出现又表现出特殊性。内容摘要:目前,国际碳交易机制网络群体呈现复杂化态势,碳交易机制复合体、碳交易机制集群与碳交易机制联结相互渗透,同时其内部也进行着良性协同、建设性合作与功能性竞争的有序互动。
否则其开展的项目仍必须经联合履约管理委员会核证签发。[14]与此同时,为了使履约更加灵活,各国还创建了大量地方性和全国性的核证型碳信用交易机制,其影响力甚至有超越国际碳信用主机制的趋势。
[6]但这只是根据表面形态进行的划分,该方式不仅冗杂,而且难以体现出彼此的互动方式,因为机制网络群体往往同时涵盖多种类型的单元。(三)整合碳交易机制,促进机制交融国际碳交易机制复杂化是新型全球治理体系下的必然产物。
但是,多元机制间如果能有序协同,各国显然能够更好地应对外部因素的冲击。另一方面,中国需继续扩大碳市场规模。参与气候行动储备方案的有两个国家,注册项目数274项。关于机制扩散的动因,国外学者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与中国学者王明国均认为是政治权力博弈以及理性选择驱使机制分化,并使得机制间的互动只能达到帕累托次优效果。
但是由于国际权威的缺失,随着碳交易机制复合体中规则的具体细化与严苛化,各主权国家的碳交易机制合作共识会逐渐减弱,《公约》体系下的协议为弥合各方的分歧,只能不断开拓新的政策空间,这为国际碳交易机制复合体的大量出现打开了闸门。随着履行减排承诺的主体不断多元化,加之碳交易机制复合体的发展,各国和地区纷纷依据各自国情灵活设计碳交易实施的规则和指南,建立起诸多独立的碳交易机制集群。
较早关注机制复杂化的美国学者卡尔罗斯提亚拉(Kal Raustiala)将该现象界定为三个及三个以上涉及共同主题,且其成员相互重叠、不存在等级关系的机制网络。《公约》体系下的《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是国际碳交易机制复合体的细化机制。
综上所述,要推进全球气候治理走向善治,不能仅从宏观上分析机制复杂化的一般特点,而是要具体落实到国际碳交易机制复杂化的态势及其构成机制的互动,在普遍性成因中分析该议题与其他机制网络群体之间的特殊之处,明晰各类碳交易机制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并辩证地论证国际碳交易机制复杂化对全球气候治理有效性的影响,进而有针对性地探讨促进国际碳交易机制网络群体的良性互动方法。二、国际碳交易机制的复杂化态势及互动模式目前,国际碳交易机制虽然呈现复杂化态势,但是各机制间并非碎片化,也不是无序互动,而是从多层治理机制间核心规范的差异性与个体机制的策略选择两个维度形成围绕《公约》体系建立起来的碳交易机制复合体,以及诸多不受机制复合体监管的碳交易机制集群与机制联结,并分别进行良性协同、建设性合作与功能性竞争,整体处于散而不乱的状态。
[34]疫情之前,多个国家或地区有提高碳价的计划,但在疫情发生后,为刺激经济发展,欧盟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均将碳配额价格下调,加拿大的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也于2020年4月搁置了提升碳税的计划,挪威更是决定不再对特定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与液化石油直接撤销碳税豁免。另外,国际碳交易机制间的互动具有双重效应,其协同合作将会带来经济发展与气候保护的双赢结果,而如果互相掣肘则会增加碳交易成本甚至造成负减排。同时,在各国向《巴黎协定》提交的189份批准书中,有97份提出计划使用核证型碳交易机制来履行国家自主贡献承诺。例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贸易投资自由化程度高于WTO,且成员包括已与欧盟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日本、澳大利亚、越南等国,这就使得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能够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建立具有共同标准的国际化碳交易规则。
为此,这类国家创建的碳核证减排机制规则相对比较宽松,以此吸引他国对其生态项目的支持。(一)良性协同:围绕《公约》体系形成的国际碳交易机制复合体机制复合体由解决某项特定议题的核心规范创建的初始机制与衍生的具体细化机制共同组成,是机制复杂化的起点。
联合履约机制则是在发达国家间基于项目的核证减排型交易,其核证减排的形态是双轨制的,即如果缔约方国内存在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体系与登记系统,并完成提交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年度清单等相关信息的程序义务,就可由本国直接签发核证减排单位。[1]国际碳交易机制亦面临多样化的困境,不仅有围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所设置的主渠道机制,而且还存在着主渠道机制之外不受国际监管的单边、双边及区域性的诸多次级零散机制。
无论其互动是侧重于气候保护还是经济发展,都会对全球治理体系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当诸多不同形式与结构的国际碳交易机制互动时,从集体行动困境走向集体行动的帕累托累进是比较复杂的过程。